学习园地

习近平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习近平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壮大社会主流价值,全民族精神面貌更加奋发昂扬,人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

  习近平强调,新时代新征程,精神文明建设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更加注重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不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统筹推动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改革创新,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通过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5月23日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大会并讲话。

  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精辟深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蔡奇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部署和推动一系列重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科学回答了新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是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蔡奇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凝聚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精神力量。要持续深化理论武装、统筹推进宣传普及、深入推动贯彻落实,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不断引向深入。把握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规律,贯通推进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统筹推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文明城市创建质效,推动文明乡风建设。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英模人物学习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向上向善的精神风貌。推动文化繁荣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深厚滋养。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把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2025年5月23日,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在京召开,会上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通过推动精神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强大精神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从民族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昭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

国家强盛、民族复兴需要物质文明的积累,更需要精神文明的升华。进入新时代,我国物质文明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同时,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品质化、个性化新特征。从时代背景看,当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度交织,社会思潮纷纭激荡,思想道德领域面临新机遇新挑战。历史与实践告诉我们:越是深化改革攻坚期,越需要筑牢精神根基;越是发展关键阶段,越需要凝聚价值共识。必须推动高质量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提供深层保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的意见

(2024年4月12日)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新时代党引导动员人民群众贡献智慧力量、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奋斗目标的生动实践。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健全新时代志愿服务体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价值引领,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实践育人,坚持务实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健全适应新时代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凝聚广大人民群众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

主要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的志愿服务制度和工作体系,志愿队伍素质过硬、管理规范,服务领域不断扩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更加突显;阵地网络覆盖广泛、布局合理,制度保障更加有力;志愿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深入发展;志愿服务社会参与率、活跃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责任意识、奉献意识普遍增强,志愿服务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标志。

二、健全全面参与的志愿服务动员体系

1.发挥组织动员优势。强化思想政治动员,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发挥基层党组织引领和党员带头作用,把志愿服务作为牢记初心使命、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落实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的要求,组织开展党员志愿服务,倡导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志愿服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学校要完善制度安排,支持和组织所属党员、干部和团员、青年参与志愿服务,指导推动本领域本系统本单位志愿服务工作。

2.拓宽社会动员渠道。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优势作用,引导推动本行业本领域资源力量开展志愿服务。常态化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城乡社区志愿服务,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搭建志愿者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合作平台,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用好网络动员方式,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创新社会动员方式,让志愿服务人人可为、处处可为。

3.提升应急动员能力。坚持平急结合,将志愿服务纳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筹部署实施。制定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健全指挥调度机制,有效调配力量、组织救援、保障物资,做到依法有序参与、科学安全高效。扶持发展各类应急志愿服务队伍,持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完善登记管理、应急值守、培训演练、安全保障、集结出动等制度,建立与国家和地方综合性、专业性队伍共训共练机制,强化应急协同效能。

三、健全精准高效的志愿服务供给体系

1.丰富供给内容。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广泛开展理论政策宣传宣讲志愿服务,让党的创新理论走进千家万户。配合国家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兴边富民、美丽中国建设、健康中国建设等领域志愿服务。聚焦百姓民生,积极组织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扶老爱幼、救灾援助、卫生健康、支教助学、文化惠民等志愿服务。持续开展邻里守望、信访矛盾化解、普法宣传、流浪救助、心理疏导、平安建设等志愿服务,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着眼培育文明风尚,深入开展科普、文化、文艺、精神文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育健身、自然教育等志愿服务。以重要活动和大型赛会为依托,打造志愿服务品牌,营造良好秩序和人文环境,展示中国形象、弘扬中国精神。

2.推进供需对接。坚持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准确把握群众急难愁盼,把满足需求与引领需求结合起来,优化服务方式,形成长效机制,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便利化、精准化。开展集中服务,抓住重要节庆节日等契机,组织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普惠志愿服务。深化日常服务,依托群众身边站点,发挥窗口单位作用,开展长流水、不断线的志愿服务。做好结对服务,以“一老一小”、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为重点,采取个性化定制方式提供服务。推广菜单式服务,实现供需双向互动、精准匹配。

3.提升服务质效。推进志愿服务项目化运行,打造主题鲜明、独具特色、群众欢迎的项目。建立项目库,持续推出服务清单。加强全流程质效管理,做好效果评估,改进服务内容、实施方法。深化志愿服务关爱行动,持续推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春雨工程、文艺进万家、智惠行动、运动促健康、巾帼志愿阳光行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救在身边、银龄行动等,培育志愿服务品牌。

四、健全充满活力的志愿服务队伍组织体系

1.壮大队伍力量。大力发展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社区志愿者、职工志愿者、退役军人志愿者、学生志愿者、老年志愿者等队伍,鼓励他们以实际行动促进社会进步。推进各行各业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引导文化文艺志愿者、科技志愿者、平安志愿者、应急志愿者、助残志愿者、卫生健康志愿者、法律志愿者、体育志愿者、生态环境志愿者等,利用专业特长为社会作贡献。发挥先进模范、乡土(返乡)人才、“五老”人员、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群众性活动骨干等的作用,支持组建群众身边的志愿服务队。汇聚社会各方面力量,建强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队伍。

2.加强组织建设。坚持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完善内部治理,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提升社会公信力。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制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明确权利义务。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孵化机制,指导支持其初始运作、发展成熟。完善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鼓励志同道合的志愿者组建团队,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会工作服务站等载体,有组织地开展服务。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建设,履行好引领、联合、服务、促进职责。

3.提高能力素质。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加强学习,提升政治素养,增进群众感情,掌握相关知识技能,提高服务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造就一大批志愿者骨干、志愿服务管理人才。吸纳更多专业人才,发展专业性组织,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程度。对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志愿服务坚持先培训再上岗。实施分层分类培训,推进课程、教材、师资建设。组织志愿服务交流研讨、项目展示,推广经验、分享体验,促进共同提高。

五、健全覆盖广泛的志愿服务阵地体系

1.完善站点布局。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配置志愿服务站点,推动在新建住宅物业公共服务用房规划时设置志愿服务空间。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窗口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因地制宜设立志愿服务站点,推进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及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志愿服务全覆盖。鼓励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条件。引导社会力量建设志愿服务特色站点、流动站点,进一步拓展覆盖面。加强基层党组织统筹协调引领,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作用,整合辖区内各类志愿服务阵地,促进协同运行。

2.提升服务功能。加强志愿服务站点标准化建设,做到有场所、有队伍、有项目、有设施、有制度、有标识,具备需求收集、项目发布、招募培训、活动组织、服务记录、宣传展示等功能,提供常态化服务。注重内涵式发展,丰富站点的精神内核、文化价值。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创新,打造具有地域特色、行业特点的志愿服务站点。

3.推进数字化建设。强化志愿服务与数字技术融合,实现志愿者注册、需求发掘、服务对接、调度实施、评价反馈、宣传推广等全流程数字赋能。规范有序推进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数据归集、辅助决策、指挥管理等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打通数据接口、实现互联互通。加强志愿者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防护。引导和规范网上志愿服务活动,利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

六、健全特色鲜明的志愿文化体系

1.厚植志愿文化基础。加强志愿文化宣传阐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道德精髓,弘扬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崇高追求,把雷锋精神和志愿精神体现到志愿服务工作各方面,彰显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的时代价值和道德力量。深化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推进志愿服务学科建设。

2.营造志愿文化氛围。创作志愿服务题材的文艺作品、文创产品、公益广告,通过建设主题公园、广场、雕塑等,扩大志愿文化传播。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讲好志愿服务故事,激励更多人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研究推动设立中国志愿者日。建立健全志愿者宣誓制度,推广志愿者誓词,规范使用志愿服务标识。

3.增强志愿文化自觉。着眼培养时代新人、弘扬时代新风,推动志愿文化融入日常学习工作生活,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识。把志愿服务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学生社会实践,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增强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推动志愿服务融入社会规范,体现到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之中。

七、健全坚实有力的志愿服务支持保障体系

1.完善发展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完善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统筹利用包括财政投入在内的现有资金渠道,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发展基金。拓宽社会募捐渠道,鼓励企业、个人等进行公益性捐赠,按规定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运行、项目开发、业务交流、承接公共服务等提供支持。

2.注重权益保障。坚持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为志愿者提供物资设备、安全保障及相应保险。完善志愿者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强志愿者保险的基础险种保障。真实、准确做好志愿服务信息记录、证明出具。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及其自主性,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和对志愿服务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权利。

3.强化激励褒奖。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褒奖机制,健全星级认定制度,增强志愿者的成就感和荣誉感。鼓励采取服务积分、时间储蓄等方式,完善礼遇回馈和信用激励机制。把志愿服务作为相关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公务员考录、企事业单位招聘时,注重了解志愿服务情况。

4.提供法治支撑。积极推进志愿服务国家立法,推动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鼓励地方根据发展实际,加强和完善有关志愿服务地方立法。加强志愿服务标准和规范的研究制定。做好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宣传普及。依法查处损害志愿精神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以志愿服务为名从事非法活动,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构建志愿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新格局

1.积极稳妥推进。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等为重点开展国际志愿服务,实施国际志愿服务项目,讲好中国故事。鼓励国内志愿服务组织与相关组织、机构合作打造志愿服务项目,开展适宜的志愿服务活动。

2.扩大国际影响。加强与国际性志愿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中国志愿服务组织与联合国相关组织加强合作。健全国际志愿服务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完善程序、明确规范、防控风险,引导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正确开展国际志愿服务活动。

九、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将志愿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谋划部署,健全长效机制,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健全评估体系,把志愿服务作为衡量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2.强化党建引领。在志愿服务组织依规设立党的组织。注重从优秀青年志愿者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凝聚在党的旗帜下。

3.统筹协同推进。健全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履职尽责、联动高效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协调,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推进城乡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抓好具体工作落实。
第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以及行业规范等,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九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条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正面引导,开展文明建设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报道先进典型,传播美德善行,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三)文明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不得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四)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五)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爱护环境,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二)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
  (三)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五)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八)不得乱扔果皮(核)、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生活,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三)分类、收集日常废旧物品,推进循环利用;
  (四)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五)遵守饲养畜禽、宠物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马路应当避让;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礼让行人;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应当在停止线以外;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路、立交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第十六条 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停放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地点停放;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扶持,敬老爱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相互尊重文化习俗,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鼓励主动参与楼院、社区的绿化、美化活动。
  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第十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在网上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暴力信息,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应当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并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发布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的行为。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倡导学习急救知识。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当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予以救助。
  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和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公益服务点,为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和其他户外工作人员提供饮用茶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依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并保持开放。
  在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范围或者机场、车站、地铁、码头、医疗机构、体育场馆、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备独立的母婴室,设置方便老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或者第三卫生间。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与责任单位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评选与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援助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解决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应当宣传文明行为、文明礼仪、文明范例,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生活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八)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九)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一)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村镇(社区):
  (一)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依法制定业主公约、村规民约,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二)完善水、电、路、通信设施和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保护自然、历史、人文风貌;
  (三)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传承和保护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四)开展文明素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
  (五)培育弘扬新乡贤文化,发挥新乡贤引领、示范作用,促进见贤思齐、崇德向善;
  (六)倡导邻里守望,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帮助;
  (七)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推动分区经营、路市分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文明单位:
  (一)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科学、民主、规范管理;
  (二)规范服务行为,制定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承诺,优化服务内容和流程,提供优质高效文明服务;
  (三)培育健康向上的单位文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言行举止文明;
  (四)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五)改善、美化工作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营造文明养成教育氛围,保障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一)坚持立德树人,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养成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禁止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三)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和文明行为养成等教育;
  (四)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五)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并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结合,促进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
  (二)文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创作、推广、宣传,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提升师生文明素养;
  (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监督检查,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方式,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行为,维护正常旅游秩序;
  (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新风,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城市管理、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水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损害市容环境、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城乡园林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文明行医、文明就医宣传,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加强医患沟通,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九)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网络信息传播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改进行政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十八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行以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识别基准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录入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并实现信用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招募文明行为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文明素养提升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教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从事物业服务、保安服务的企业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取证。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记录单位和个人不文明行为,对其参与相关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必要时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社区通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以及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结果,并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方便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当场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驾驶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等待交通信号指示时,越过停止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不予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违法不文明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举报、投诉等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等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